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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法條版本比較                       原條文版n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n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徵信社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新修正版n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n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徵信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婦女新知版n  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n  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n 徵信; 非婚生子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n  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n  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   n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以一次為限。n  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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